发布:2025-02-2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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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安邦集团持有的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千鑫”)51%股权及对其享有的债权 <结束>

房源编号:8437602

11157.1145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2-25
起始日期
2025-02-26
结束日期
二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0.0004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11157.1145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新疆 阿勒泰地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02-25
  • 结束日期:2025-02-26
  •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 评估价:0.000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二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构:上海国际
    支付方式:现金
    注册资本:70000.0
    转让方:安邦集团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
    营业收入:2.3
    品牌:奥迪
    车牌号:('H21866', '')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依据<\/td>(2
    配套情况:床
    装修配置:床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标的物调查情况表<\/td><\/tr>标的物名称<\/td>安邦集团持有的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td><\/tr>标的物所有人<\/td>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r>拍卖依据<\/td>(2019)京0105破26号之四裁定书<\/td><\/tr>评估鉴定机构<\/td>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td><\/tr>评估基准日<\/td>2024年8月31日<\/td><\/tr>标的估值<\/td>74,514,244.00<\/span>元<\/span><\/td><\/tr>法定代表人<\/td>吴涛<\/td>成立日期<\/td>2007\/2\/14<\/td><\/tr>注册资本<\/td>60000<\/span>万元人民币<\/span><\/td><\/t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d>91654322798168768J<\/td><\/tr>注册地址<\/td>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城西北约57公里杜热镇铁斯甫阿坎村<\/td><\/tr>企业简介<\/td>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是一家以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为主的企业

因经营不善且目前因尾矿库诉讼已被执行,千鑫矿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仅选矿车间有少量生产,近期也准备停产

千鑫矿业公司是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千鑫矿业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60000万元,其中:中亚华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9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2019年11月26日,经千鑫矿业公司六届二次股东会批准,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修正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0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以现金方式出资,一次性缴足;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9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以现金方式出资,一次性缴足

<\/td><\/tr>经营范围<\/td>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住宿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选矿;供应链管理服务;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矿山机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td><\/tr>特别说明<\/td>管理人展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股权信息,日期、主体、金额、股数等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存在与相关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以上内容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td><\/tr><\/table><\/p><\/span><\/div><\/div><\/div><\/div><\/div><\/div>';2024年8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邦物产有限公司、北京邦通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邦邦共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搭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分别指定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4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裁定对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以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11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宣告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

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变价方案》”)

根据《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管理人将于2025年2月25日上午9时至2025年2月26日上午9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处置单位: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上海金融法院,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职责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的要求,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权属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由买受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过户是否成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及债权转让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手续费等,具体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竞买前应自行向有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类别及标准

4.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和拍辅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次拍卖标的为公司股权及债权资产包,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瑕疵等

6.拍卖标的交付前,拍卖标的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款),属于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的破产财产

7.法院和管理人有权随时撤回/中止本次拍卖

二、拍卖标的安邦集团持有的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千鑫”)51%股权及对其享有的债权

起拍价:111,571,145.34元,保证金:41,839,179.50元,增加幅度100,000元/次

特别提示:1、2024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人民法院因新疆千鑫具备破产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已受理新疆千鑫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4年1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勒泰中院”)因新疆千鑫破产重整案涉及大量债务清偿、股东权益调整等情形,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已提级审理新疆千鑫破产重整案

2025年1月15日,新疆千鑫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对《重整计划(草案)》等议案进行表决

其中,《重整计划(草案)》载明,原股东需将全部股东权益归集到重整投资人名下,使重整投资人持有新疆千鑫100%股权;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将依次偿还债权,如有剩余将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

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将在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启动,重整投资人将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

如第一次现场竞价无人应价,则启动第二次竞拍

如第二次仍无人应价,视为重整投资人招募失败,将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后续事宜

(1)截至本拍卖公告发布之日,《重整计划(草案)》尚未获得新疆千鑫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亦未获得阿勒泰中院裁定批准

如拍卖成交后,《重整计划(草案)》被阿勒泰中院裁定批准,买受人持有的新疆千鑫51%股权存在被强制归集到重整投资人名下、仅能获得新疆千鑫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依次偿还债权后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剩余价款的风险;如新疆千鑫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依次偿还债权后无剩余价款、或对价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的,买受人存在不享有重整投资款任何剩余对价的风险

管理人对上述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次拍卖的资产包中债权部分起拍价按照安邦集团所申报债权总额6,494.97万元确定[q1]

安邦集团向新疆千鑫管理人申报债权6,494.97万元,经新疆千鑫管理人审核,初步确认债权本金5,390.00万元可参照职工债权性质确认,债权利息1,104.97万元为普通债权

如拍卖成交后,《重整计划(草案)》被阿勒泰中院裁定批准,买受人持有的债权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安排获得清偿,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将依次偿还债权;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阿勒泰中院裁定批准、新疆千鑫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买受人持有的债权存在因新疆千鑫清算而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对上述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出具的评估报告,长期股权投资-新疆千鑫51%股权,投资额为23,700.00万元,账面价值为7,451.42万元,此账面价值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

新疆千鑫有1项采矿权、4项探矿权,评估市场价值具体如下:(1)富蕴可克塔勒铅锌矿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4〕45号),评估市场价值为23,025.10万元

(2)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床1-10号矿体勘探探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4]第0046号),评估市场价值为814.93万元

(3)新疆富蕴县什根特铅锌矿勘探探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4]第0047号),评估市场价值为1,533.51万元

(4)新疆富蕴县可克塔勒铅锌矿外围普查一区探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4]第0040号),评估市场价值为22.33万元

(5)新疆富蕴县可克塔勒铅锌矿外围普查二区探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4]第0039号),评估市场价值为16.75万元

3、主要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新疆千鑫承诺评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无产权和债务纠纷

4、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1)新疆千鑫自制半成品中的井下原矿石,存放在矿井下,受条件所限,评估人员听取了新疆千鑫管理人员的介绍,并核实了企业近期的盘点表,未对原矿石进行井下盘点,评估时对井下原矿石以企业提供的数量为基础确定评估值

(2)评估机构对银行账户进行了函证,但未收到银行询证函回复

评估人员查阅了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在线查阅了银行账户余额,检查是否存在重大的长期未达账项和影响净资产的事项,以经核实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3)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获知新疆千鑫往来款客户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无法发函,未进行函证,通过访谈、查阅往来款明细账、历史年度审计报告、抽查凭证、相关合同等信息确认账面余额、发生时间的真实性、正确性

大部分往来款账龄较长,长期挂账原因未知,回收可能性无法判断本着谨慎性原则,评估机构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按账龄分析法预计风险损失的方式确定评估值

5、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截至评估基准日,新疆千鑫存在以下未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案件名称案由案号争议解决方式原告/申请人/上诉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发案时间诉请金额(万元)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尾矿库工程(2023)新40民终554号诉讼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千蠡矿业有限公司2023/12/282,767.462探矿、采矿权纠纷富蕴县什根特铅锌探矿权(2024)新4322民初1323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六队新疆千蠡矿业有限公司2024/6/62,693.3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未考虑上述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新疆千鑫的关系无

7、资产评估中,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如下:(1)经查,新疆千鑫房屋有119处已拆除,账面原值20,781,519.38元,账面净值2,143,715.24元;构筑物有11口井已填平,账面原值53,258,379.00元,账面净值47,803,841.55元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已填平的井,评估时评估为零

(2)经查,机器设备208台报废,账面原值6,491,538.84元,账面净值3,430,031.99元;1266台设备已盘亏,账面原值17,946,615.26元,账面净值13,095,119.16元;有4辆车报废,账面原值695,468.39元,账面净值35,102.88元;有88项办公设备报废,账面原值655,085.11元,账面净值32,754.23元;有147项办公设备盘亏,账面原值811,712.15元,账面净值40,401.72元

对于报废设备,评估时按残余价值确定评估值对盘亏的设备,评估为零

(3)新疆千鑫有1辆车牌号为新H21866的奥迪车,2008年5月购置,2024年7月已顶账处理,但财务尚未做账务处理,评估时按顶账金额确认评估值

(4)新疆千鑫工程物资中有1项材料电缆,评估机构勘察时发现存放在新疆千鑫院外大门旁,企业财务人员介绍,该电缆已存放多年,现已不能使用,账面价值3,075,258.49元,评估时按报废材料可回收价值确定评估值

经对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访谈了解,该批电缆重量约25吨,评估人员通过目测及经验判断申报重量的合理性,未采用专业工具称重,电缆实际重量与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5)对自制半成品中的井下原矿石,评估人员通过企业近期的盘点表核实数量,未对原矿石进行井下盘点,数量以经核实的账面数量为准

(6)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床1-10号矿体勘探探矿权①根据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机构未了解到该探矿权以往缴纳过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转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铅、锌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标准为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3%;铁矿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标准为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8%

评估时据此估算单位矿业权出让收益,最终出让收益率和征收方式以主管部门征收核定为准

②《详查报告》的勘查面积为10.17平方公里,而根据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勘查面积为7.59平方公里,缩减2.58平方公里

由于未进行资源储量核查,该缩减范围是否包含资源储量,及对应多少资源储量不详,评估人员亦无技术手段核查缩减范围内的资源储量

评估时资源储量依据《详查报告》确定③探矿权人未提供针对评估探矿权的任何设计文件

新疆富蕴县什根特铅锌矿勘探探矿权、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勘探1-10号勘探探矿权与新疆千鑫富蕴可克塔勒铅锌矿采矿权为互相紧邻的矿业权,同处于同一成矿带、同一矿床(即可克塔勒铅锌矿床),矿石类型基本一致

评估时采用与采矿权相匹配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相关评估参数如未来设计或实际开采相关技术经济参数发生变化,则评估结果不成立

④评估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该矿的生产规模,新建铅锌矿种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铁矿矿种地采方式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

同时考虑新疆千鑫主要开采矿种为铅锌矿,铁矿矿种匹配铅锌矿种的开采服务年限,评估时生产能力确定为25万吨/年

⑤评估时,假设探矿权能顺利转为采矿权并持续经营,假设矿山能够顺利取得生产规模为25万吨/年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延续至评估期末

假设矿山基建期为1.5年,自2024年9月至2026年2月偏离前述假设,评估结果不成立

⑥评估时,依据了探矿权人新疆千鑫提供的《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铁铅锌矿详查报告》,该报告载明的出具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载明的出具日期为2018年10月,有关编制人员,责任人员,资质及法人资格证明等信息,均反映在评估报告中

除此外,评估机构和执行评估项目的评估人员,未获得、并依据其他类似专业报告,也不知悉存在其他专业报告

如果存在其他类似专业报告,可能会依据其得出其他不同于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⑦评估机构确定可采出量时,参考探矿权人新疆千鑫提供的《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富蕴可克塔勒铅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能开采部分以及开采过程中不能回收部分,按照评估准则要求做的专业判断,并不是评估范围内调整或扣减,也并不是评估结论的遗漏(资产评估法重大遗漏报告);同时,探矿权人提供的《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富蕴可克塔勒铅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各种设计损失,开采损失指标,矿业权评估行业及其本项目矿业权评估师没有技术手段和专业方法核实其正确性,仅属于参考计算范畴

(7)新疆富蕴县可克塔勒铅锌矿外围普查二区探矿权①新疆千鑫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该探矿权,成交价为1.35万元

新疆千鑫于2023年11月15日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1.35万元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新疆千鑫已缴纳了竞争出让环节确定的成交价1.80万元,后续转采后需要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铅锌矿为《矿种目录》内的矿种,在开采阶段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标准为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3%

②评估时,该探矿权尚未开展勘查工作,未提交地质成果报告该探矿权位于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勘探1-10号勘探探矿权和新疆富蕴县什根特铅锌矿勘探探矿权之间

评估报告“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章节内容引用《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床43~121线详查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2020年12月)中的内容,矿体地质特征为相邻探矿权的矿体地质特征

(8)新疆富蕴县可克塔勒铅锌矿外围普查一区探矿权①新疆千鑫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该探矿权,成交价为1.80万元

新疆千鑫于2023年11月15日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1.80万元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新疆千鑫已缴纳了竞争出让环节确定的成交价1.80万元,后续转采后需要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铅锌矿为《矿种目录》内的矿种,在开采阶段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标准为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3%

②评估时,该探矿权尚未开展勘查工作,未提交地质成果报告本次评估的探矿权位于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勘探1-10号勘探探矿权和新疆富蕴县什根特铅锌矿勘探探矿权之间,属于两探矿权之间的夹缝地带

评估报告“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章节内容引用《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床43~121线详查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2020年12月)中的内容,矿体地质特征为相邻探矿权的矿体地质特征

(9)新疆富蕴县什根特铅锌矿勘探探矿权①根据新疆千鑫提供的资料,未了解到该探矿权以往缴纳过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转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在开采阶段铅锌矿种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标准为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3%;硫铁矿原矿产品出让收益率为销售收入的2.9%

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

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x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x转换系数

转换系数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确定

硫铁矿矿种转换方向为选矿转换为原矿,转换系数为0.2-1.0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未发布具体转换系数文件,评估时转换系数暂按照0.8计算,具体转换系数依据后续发布正式文件为准

评估时,据此估算单位矿业权出让收益如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正式发布的文件转换系数与评估时不一致,则评估结果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终出让收益率和征收方式以主管部门征收核定为准②《详查报告》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勘局七〇六队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但未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详查报告》的勘查面积为16.25平方公里而根据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面积为12.11平方公里,缩减4.14平方公里

按缩减面积前后的勘查范围坐标点复核,《详查报告》提交的资源量均在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的勘查范围内

评估时资源储量依据《详查报告》确定③新疆千鑫未提供针对本次评估探矿权的任何设计文件

新疆富蕴县什根特铅锌矿勘探探矿权、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勘探1-10号勘探探矿权与新疆千鑫富蕴可克塔勒铅锌矿采矿权为互为相邻的矿业权,同属于同一成矿带、同一矿床(即可克塔勒铅锌矿床)

评估时采用与采矿权相匹配的《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富蕴可克塔勒铅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如未来设计或实际开采相关技术经济参数发生变化,则评估结果不成立

④评估时,假设探矿权能顺利转为采矿权并持续经营,假设能够取得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延续至评估期末

假设矿山基建期为2.5年,自2024年9月至2027年2月偏离前述假设,评估结果不成立

⑤探矿权人未提供与本次评估的探矿权相匹配的设计文件鉴于详查报告的编制目的为“拟申请办理采矿证,为后续矿山开发提供资源保障”,评估时生产能力根据详查报告中的矿床开发方案确定为50万吨/年

如未来转采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与评估时不一致,则评估结果不成立

⑥根据《开发利用方案》,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对新疆千鑫可克塔勒铅锌矿原生矿样进行了选矿试验研究

全流程闭路浮选指标中铅精矿:铅品位58.09%,铅回收率79.23%;锌精矿:锌品位47.27%,锌回收率83.83%

选矿试验报告中铅回收率未达到《铅锌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开发利用方案》按“三率”铅回收率指标设计开发方案,设计铅精矿含铅回收率为82.60%

评估时据此确定铅精矿含铅回收率为82.60%⑦评估时依据了新疆千鑫提供的《新疆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床43~121线详查报告》,该报告载明的出具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载明的出具日期为2020年12月

除此外,评估机构和执行评估项目的评估人员,也未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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