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须知(第二次)(2025)粤0402执31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4月16日上午10时至2025年4月17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courtProductList.html?vendorId=641494(http://sifa.jd.com/)户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6)1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
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低于起拍价的出价无效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
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四、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未开设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须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
特别提醒: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
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多个竞买人联名竞买的,因网络平台无法注册联名账户,联名竞买的竞买人须共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最迟于拍卖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办理
竞买成功后,各联名竞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共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
未提前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注册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4月9日前与本院联系
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件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郭法官,0756-2683589)特别提醒: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或者主动与委托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委托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本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七、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后,相关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房产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八、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而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十、买受人接到成交裁定后,应依本院通知及时交接房产,逾期不交接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不利后果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地价款等)和税费
十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或撤回拍卖
十四、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756-2683000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杨书记员:0756-2683337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8-363-020/13501508049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