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0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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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梧州市丰赢贸易有限公司和梧州市维丽佳商贸有限公司2户债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二次挂牌) <结束>

房源编号:8792663

131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12-16
起始日期
2024-12-20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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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131万元
  • 单价:0.0606万元/平米
  • 区域:广西 南宁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4-12-16
  • 结束日期:2024-12-20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东南门)
  • 评估价:131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e交易
  • 标签:
    查封情况:法院查封
    建筑类别:大厦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及《北部湾
    转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品牌:长城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转让
    楼栋总数:5幢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梧州市丰赢贸易有限公司和梧州市维丽佳商贸有限公司2户债权项目编号BBWCQJY24-1548(2)整体转让底价人民币131万元登载网站http://www.bbwcq.com/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标的所在地区梧州市标的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披露(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17时(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结束;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继续顺延7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1.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17:30

2.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期限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

3.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一、转让方承诺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梧州市丰赢贸易有限公司和梧州市维丽佳商贸有限公司2户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2024年4月20日,债权总额为7,266,371.34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合计5,97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87,491.34元,其他债权为8,880.00元

1.广西梧州市丰赢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情况:(1)债权基本情况:截至2024年4月20日,标的资产广西梧州市丰赢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人民币3,470,000.00元,债权利息人民币773,593.16元,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4,252,473.16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代垫费用8,880.00元

(2)抵押/担保情况:由抵押人广西恒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藤县塘步镇南梧二级路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162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他项权证号为:桂(2019)藤县不动产证明第0023594号),上述抵押物现已被法院查封,且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形

陈火文、陈华、黄泳钊作为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质押担保情况:无(4)保证担保情况:陈火文、陈华、黄泳钊(5)诉讼情况:目前我行已对借款人、担保人起诉,2021年7月30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桂0405执328号,当前案件在执行中

2.梧州市维丽佳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情况:(1)债权基本情况:截至2024年4月20日,标的资产梧州市维丽佳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债权利息人民币513,898.18元,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3,013,898.18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

(2)抵押/担保情况:由抵押人梧州市维丽佳商贸有限公名下位于红岭路10号第1、2、3、4、5幢一层17号商用房房产(产权证号:他项权证号:桂(2021)梧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972号)作为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现已被法院查封,且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形

廖青海作为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质押担保情况:无(4)保证担保情况:廖青海(5)诉讼情况:目前我行已对借款人、担保人起诉,2023年11月17日立案,案号(2023)桂0405民初1759号,当前案件已获得胜诉判决,尚未申请执行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三、交易规定交易条件转让底价(元)人民币1,310,000.00元受让方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支付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包括:(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转让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原债务人或其关联人为限制受让对象,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交签约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1.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签约地点: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7号)竞价服务费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成交价款1.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2.支付期限:受让方必须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成交余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成交价款结转:竞价成交,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竞价服务费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标的交割交易双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转让方以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征集意向方,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则将于自由报价时间结束后确认交易结果

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进行报价,公示期间无论有无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都将于公示期满后确认交易结果

2.标的按现状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一般代理协议》、《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等代理法律关系优先一并承继,如受让方选择不承继,应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书面告知转让方

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3.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5.交易税、费

(1)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

6.涉及现场踏勘的,需在踏勘条款中约定: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四、交易指南竞价须知竞买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交易方式动态报价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自由报价时间:1.若在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17:30

2.若在17:00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限时报价周期:180秒竞价阶梯:2万元/次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登记手续1.报名方式网上报名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www.bbwcq.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

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

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后,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

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30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

(3)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

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

(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1)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交易保证金及其相关规定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证金退付: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回

风险提示1.风险提示

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

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1)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

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以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11)拟转让资产案件涉及委托代理的,受让方应承继所有委托代理关系

(12)从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转让方采取必要措施中断或延续债权诉讼时效及其他法定期间,若产生费用,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垫付的自转让基准日之后的相关费用

(13)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其他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

联系方式标的咨询梁先生0771-5585032报名咨询覃经理0771-5738059咨询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监督电话0771-5808839(交易所)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五、相关附件下载附件材料附件1:意向受让方授权委托书.doc附件2:债权转让协议(1).docx特别声明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

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以公告内容为准)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支付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转让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原债务人或其关联人为限制受让对象,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1.转让方以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征集意向方,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则将于自由报价时间结束后确认交易结果

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进行报价,公示期间无论有无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都将于公示期满后确认交易结果

2.标的按现状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一般代理协议》、《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等代理法律关系优先一并承继,如受让方选择不承继,应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书面告知转让方

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3.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事项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5.交易税、费

(1)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

6.涉及现场踏勘的,需在踏勘条款中约定: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东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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