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新疆新粮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博乐新粮博河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项目编号N0125GQ240057产权子类型股权挂牌起始日期2024-10-18挂牌截止日期2024-11-1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至2025年10月17日
标的概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博乐新粮博河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住所)新疆博州博乐市东工业区建设路42号(绿赛管业东100米)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成立时间2018/11/13注册资本+币种1000000.00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701MA7856510E所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经营范围植物油加工及销售;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及销售;通用仓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职工人数0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1新疆新粮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12赵华49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0304.15304.15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345.19378.19-33审计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4/07/310-0.02-0.02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年报345.19378.19-33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3/12/310304.15304.15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345.19378.19-33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16.830000评估基准日2023-12-31评估机构新疆昊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核准(备案)单位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标的企业评估值单位:万元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345.19378.19-33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新疆新粮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10007609826X4注册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产(股)权比例51.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1.0000%内部决策形式股东会决议转让方承诺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
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新疆新粮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四次股东会会议决议》(2024年7月8日)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披露1.依据审计报告标的企业或有事项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禾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力生物”)与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恒”)在2013年及2014年分别签署了《设备安装合同》、《技改合同》
截止2018年禾力生物尚欠陕西中恒工程款约220万元,2020年陕西中恒起诉禾力生物及标的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对应资金损失
经(2020)陕010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禾力生物应支付陕西中恒工程款及对应资金损失,标的公司在禾力生物与陕西中恒业务发生时不是禾力生物的股东,且不存在人格、财务、业务混同事项,不支持陕西中恒对标的公司诉求
陕西中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经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07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陕西中恒诉求,并冻结标的公司账户;标的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2241号裁决,维持二审原判
标的公司不服高院再审判决,2023年5月向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请求行使监督职权,撤销(2021)陕01民终607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陕民申2241号民事裁定书,现尚未出具最终结果
2..本次标的企业其他应收款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冻结款项285.293869万元
3.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4.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告知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否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否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否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否其他披露内容/交易条件转让底价(元)1.00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标的交割/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交易指南交易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td>现场展示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交易报名报名时间2024-10-1809:00:00至2024-11-1417:00:00报名手续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一、缴纳:金额5000.00元,截止时间2024-11-14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交易竞价安排竞价方式--挂牌转让增价幅度(元)自由竞价时间-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哈里毕亚提咨询电话0991-558401818016865140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技术支持其他(以公告内容为准)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以公告内容为准)1.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或有事项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禾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力生物”)与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恒”)在2013年及2014年分别签署了《设备安装合同》、《技改合同》
截止2018年禾力生物尚欠陕西中恒工程款约220万元,2020年陕西中恒起诉禾力生物及本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对应资金损失
经(2020)陕010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禾力生物应支付陕西中恒工程款及对应资金损失,本公司在禾力生物与陕西中恒业务发生时不是禾力生物的股东,且不存在人格、财务、业务混同事项,不支持陕西中恒对本公司诉求
陕西中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经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07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陕西中恒诉求,并冻结本公司账户;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2241号裁决,维持二审原判
本公司不服高院再审判决,2023年5月向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请求行使监督职权,撤销(2021)陕01民终607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陕民申2241号民事裁定书,现尚术出具最终结果
2..本次标的企业其他应收款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冻结款项为285.293869万元
3.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4.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以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