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09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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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96号2号楼3单元1-4层102的房产 <即将开拍>

房源编号:8857993

427.053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4-28
起始日期
430.65平方米
建筑面积
0.9916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628.02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427.0536万元
  • 单价:0.9916万元/平米
  • 区域:河南省 郑州市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5-04-28
  • 结束日期:2025-04-29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96号
  • 评估价:628.0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430.65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查封情况:法院查封
    交易状态:撤回
    单元名:3单元
    居室数:614房
    转让方:XXX公司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标的物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详见附件评估报告特别提醒:上述房产如纳入限购政策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30日内自行办理

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

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

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

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案件承办法官电话:赵法官0371-6952061418595677381(请于工作时间内咨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4月28日10时起至2025年4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第一条拍卖标的: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96号2号楼3单元1-4层102的房产

关于标的物的税费,竞买人可咨询相关部门第三条拍卖价格信息:起拍价:4270536元,保证金:40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第四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上述房产如纳入限购政策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接受咨询关于看样: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第七条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天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与本标的物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第十二条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30日内自行办理

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

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

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

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第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spm=a213w.3064813.a214dqe.54.YmWamV&path=sf-helpcenter-qa#c1第十六条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2025年5月9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陇海路支行,账号:77700120001604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八条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371-69520614,监督电话:0371-69520508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联系地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14房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网络司法拍卖须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4月28日10时至2025年4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第一条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上述房产如纳入限购政策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40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第六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5年5月9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陇海支行,账号:777001200016042),并在2025年5月12日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614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法院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并在他项权证解除后交付拍卖标的物(或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第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八条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第九条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30日内自行办理

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

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

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

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第十条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第十二条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371-69520508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371-69520614、1859567738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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